地役權,是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在地役權法律關系中,為自己不動產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動產的一方當事人稱為地役權人,也叫需役地人,將自己的不動產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一方當事人稱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動產而獲得便利的不動產為需役地,為他人不動產的便利而共使用的不動產為供役地,即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地役權的基本內容是,地役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供役地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以提高自己的需役地即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效益。
地役權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1、地役權人的權利
(1)使用供役地的權利:地役權是權利人為其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因此,地役權的實現必須以使用供役地為條件。地役權人可以按照地役權設定合同約定的使用目的、范圍和方法,行使其使用供役地的權利?!睹穹ǖ洹返?75條規定:“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地役權人對供役地的利用,不必是獨占性的利用(這與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不同)。地役權人既可以與供役地權利人共同利用供役地,也可與其他地役權人同時或依次利用供役地。
(2)從事附屬行為的權利:地役權人為實現其權利,可以在供役地上為必要的附屬行為,例如地役權人為實現其取水權,需要從供役地上通行。對于此種通行,供役地人也應當允許。判斷地役權人所為行為是否屬于附屬行為,可以根據以下標準:是否以實現既存的地役權為目的,即目的的從屬性;是否不實施這種行為則不能實現其地役權,即手段的必要性。
(3)設置附屬設施的權利:地役權人為了實現其權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一些必要的附屬設施。例如,為了取水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水泵等設施,為了通行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道路等。這些附屬設施,可以由地役權人自行修建,也可以由地役權人與供役地人共同修建,雙方協商確定出資比例和管理方式。
2、地役權人的義務
(1)合理使用供役地的義務:地役權人必須按照地役權的內容使用供役地,不得隨意擴大其使用范圍。地役權是供役地為需役地所承受的負擔,因此,地役權人應當采取對供役地損害最小的使用方法。地役權人使用供役地時,不能脫離需役地的需要而使用?!睹穹ǖ洹返?76條規定:“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2)支付費用的義務:如果地役權設立是有償的,地役權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期限和支付方式,向供役地人支付費用。
(3)維持工作物或設置物的正常狀態和對供役地權利人使用工作物的容忍義務地役權人應維持工作物或設置物的正常狀態,以防損害供役地的利用。在供役地上設有工作物的,在不妨礙地役權人便利使用的前提下,地役權人應當允許供役地權利人的合理使用。當然,當事人之間有另行約定的,則依約定。